李营营律师团队:侵犯商业机密罪缓刑期间适用行为禁令的考量因素发布日期: 2024-11-22 来源:贝博网页登录入口
阅读提示:行为禁令可使适用对象在一定期间内不可以从事某种行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除了希望能够通过司法机关最终确认侵权人构成侵权犯罪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要求侵权人停止、尽快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侵权人一天不不再使用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就处于持续被侵犯、损失持续扩大的状态。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申请行为禁令就成为权利人着重关注的问题。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机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在决定是不是宣告禁止令时,可以综合秘点类型、数量、价值、影响程度、再次犯罪可能性、后果等因素考虑。
1.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入职被害单位,分别担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任职期间,各被告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9年3月至5月,四名被告人从被害单位离职。
2.2018年12月,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合谋,共同出资成立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4月,由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控股成立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被害单位同类型的制袋机牟利。四名被告人从被害单位离职后,均进入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3.被告人隋某某离职前,将被害单位的电子版机械图纸复制、修改企业名称后交由王某负责生产。王某使用上述图纸生产制造了5台与被害单位相似的L型制袋机,销售了2台,销售金额265万元。刘某某离职前,将其负责保管的存有被害单位全部电子版机械图纸的硬盘予以备份,并将备份的电子版机械图纸带至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至案发。
4.2019年6月和8月,四名被告人共谋将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直接或者部分修改后,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对外公开。经鉴定,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申请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与被害单位涉案两个密点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2021年5月11日,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
5.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四被告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同时判决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制袋机生产、销售机相关经营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审查,综合考量后决定对四被告适用行为禁令:
1.涉案秘点具有商业经济价值和实用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涉案“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经鉴定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被害单位主营制袋机生产和销售,上述两项技术信息系该公司生产、销售的L型制袋机的关键技术,能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四名被告人原系被害单位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公司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故被害单位对上述两项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据此,“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构成被害单位的商业机密。
2.四被告人实施商业机密犯罪违反竞业禁止的职业要求,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机密的可能性较高、比较便利,缓刑期间一旦再次犯罪影响恶劣、给行业造成的后果较大。
被告人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被告人纪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为,仍获取、使用和披露该商业机密,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同合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考虑四名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损失并取得谅解、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及另外的情节,对其均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犯侵犯商业机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机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本案为商业机密刑事案件中一并判决适用行为禁止令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
目前,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很少能看到对犯罪人适用行为禁止令的案例,根本原因是司法实践缺乏经验,法官们没有判过,辩护律师也没做过,甚至想不到还可以对犯罪人申请行为禁令。相反,在商业机密民事案件中,行为禁令却相对常见,原告可以在诉前保全阶段、诉中保全阶段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禁止令,禁止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机密,或者禁止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本案极具借鉴意义,为后续律师在商业机密刑事案件中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也可以让刑事法官更放心地判决。
二、不管是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还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可以从这6个方面出发协助论证,达到于己有利的目的。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机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机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关规定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机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机密体系建设领域,也有着非常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机密保密体系运作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机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机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养和训练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能帮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机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